论民事小微公益诉讼诉前和解  被引量:1

The Pre-litigation Settlement of Micro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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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庆宇[1] 王永虎 WANG Qing-yu;WANG Yong-hu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2]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江苏张家港215600

出  处:《岭南学刊》2021年第4期101-108,共8页Lingnan Journal

摘  要:民事小微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采用诉前和解的方式处理。民事小微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分清是非、公开、审慎的原则来确定其适用的具体条件和内容,还应该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衔接,并处理好诉前公告等实践问题。在被告积极承担民事责任并弥补其所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应允许检察机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这一行为所涉及的刑事诉讼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轻、减轻量刑的建议.

关 键 词:民事小微公益诉讼 诉前和解 认罪认罚从宽 不起诉决定 

分 类 号:DF7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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