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中裁量权之边界  

The Boundary of Discretion in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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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喜莲[1] 严乾文 LI Xi-lian;YAN Qian-wen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42-48,共7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2020年湖南省教育厅创新平台开放基金项目(20K128)。

摘  要:刑事和解制度产生于被害人权利保护不足的补缺与诉讼模式变革下被害人主体地位提升的背景。刑事和解允许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对赔偿等民事问题进行协商,双方之间达成的这种合意能够影响司法裁判权,但所能够影响的范围应当予以明确。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民事处分权行使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三个角度来说,刑事和解制度中当事人的协商只能够影响量刑而不能影响定罪。刑事和解制度不能够允许当事人没有限制地对司法裁判权进行影响,否则将颠覆现有刑事诉讼体系。

关 键 词:刑事和解制度 协商 裁量权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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