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扩大适用的司法标准与根据--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明知”要素为中心  被引量:2

Judicial Standards and Basis for Expanding the Applica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Crime:--Focused on the Deletion of "Clear Knowledge" Elements in Amendment(Ⅺ) to the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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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宛林 冯伟 孙静松 CHEN Wan-lin;FENG Wei;SUN Jing-song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1 [2]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合肥230031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55-62,共8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自1997年刑法首次规定洗钱罪以来,司法实践中洗钱罪适用率始终不高。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顺应加强反洗钱工作、加大对洗钱行为打击力度的时代趋势,为实现设置洗钱罪的立法目的,删除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明知”,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化。《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成立洗钱罪仍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对七类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备概括性认识,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洗钱罪,主观判断标准应当因不同的主体而有所不同。对于自洗钱行为,其具有独立于上游犯罪的法益侵害性,不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将其入罪化具有充分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关 键 词:洗钱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自洗钱 明知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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