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告人扰乱法庭秩序型缺席审判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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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松柏[1] 

机构地区:[1]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校刊编辑部,山东济南250014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21年第8期187-192,共6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摘  要:被告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是对法庭秩序的公然挑衅,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因此,必要时可以将被告人驱逐出庭并缺席审判。考虑到缺席审判严重影响被告人的辩护权,一方面,应当严格限定对此类案件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条件,只有被告人持续、恶意、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经警告无效,并且被告人有辩护人的,才可以进行缺席审判;另一方面,应当通过充分保障被告人重回法庭的机会、告知被告人缺席期间的庭审情况、充分保障被告人发表意见的权利、保障辩护人与被告人之间的交流权、向被告人告知判决结果等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缺席被告人的辩护权。

关 键 词:扰乱法庭 缺席审判 适用条件 权利保障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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