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划正当性模式的转型  被引量:7

Transformation of Mode of Legitimacy in the Administrative Pla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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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肖雪[1] Shi Xiaoxue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21年第8期107-121,共15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现机制研究”(批准号:17CFX01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现有行政正当性主要通过法律规范授权、专业知识供给和法律程序约束来获得。这种正当性模式在解释规划这一类重大行政决策时存在较大欠缺,没有关注规划所具有的"目标—手段"这一特殊结构,难以为规划体系的统筹性提供支持,也无法就规划的调控效果进行评价和监督。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时,以决策目标的设定和实现为根本,需要超越传统控权模式,进一步考虑决策目的的层级性和手段选择的合理性。决策正当性模式强调整体政府层面上的有效和负责,关注行政机关在活力和能力方面的支持,并通过促进透明度来增强政府对公民需求的回应。将决策正当与传统的行政权控制手段相结合,就能形成一个双层次的行政正当性控制框架,从而能在原有模式的基础上,更好地解决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动力、协调和责任问题,并在根本上实现行政正当性模式的转型与重塑。

关 键 词:行政正当性 行政规划 行政决策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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