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赔偿性违约金酌减实证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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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乐达 朱笔能 孙亦芸 

机构地区:[1]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江苏苏州215004 [2]苏州苏能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州215004

出  处:《中国管理信息化》2021年第15期108-112,共5页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

摘  要:对2016-2020年间涉及供用电合同违约金酌减的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发现,许多法院都以违约金不得超过损失的30%为标准判决酌减,暴露出现实中法院判决不一的弊端。违约金原本就是当事人所约定,对违约金进行酌减不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常态,尊重当事人意识自治才是常态。如果违约金在法律上有一个合理的振幅,那么只要在该法定振幅之内的违约金数额都不应该受到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而产生的赔偿性违约金,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3‰加收。法院在判决时也应当注意,在普通法与特别法产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作为裁判依据。

关 键 词:违约金 司法酌减 类型谱系 

分 类 号:F274[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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