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是出卖人的合同附随义务--海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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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莲凤[1] 

机构地区:[1]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自贸港法坛》2021年第2期45-47,共3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 people’s court

摘  要:【裁判要旨】支付货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合同义务,而开具发票是出买人的附随合同义务,买受人不能以出卖人未开具发票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以拒绝支付货款。【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关 键 词:合同 附随义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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