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捐赠接受主体不同 税前扣除资格条件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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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玉琢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税务》2021年第8期68-70,共3页China Taxation

摘  要:为鼓励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公益慈善事业的行列,国家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规定了税前扣除政策,明确除允许税前扣除的直接捐赠外,企业发生的间接公益性捐赠,即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捐赠,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确认,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要确认。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条件是有差别的。本文对此进行了梳理归集,便于不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了解掌握、区分执行。

关 键 词:公益慈善事业 公益性捐赠 接受主体 应纳税所得额 税前扣除 资格条件 国家机关 公益性社会组织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D632.9[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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