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租赁优先承租权之解释与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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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练军 王佳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南京211189

出  处:《江淮论坛》2021年第4期123-129,F0003,共8页Jiang-huai Tribun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的理论基础与实施对策研究”(19VHJ019);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人格权重大疑难问题研究”(2020SJZDA091)。

摘  要:我国《民法典》第734条第2款对优先承租权制度予以法定化。该规定承载着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和法治化的营商理念,同时也确立了商事优先承租权制度,以力推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并有助于民商事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基于民商合一立法模式彰显市场经济治理功能的认知,该条款在形式上创新性地促成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的合一,实现了商事规范在民法典中的有机融合。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当下,亟须厘清商事优先承租权的基本法律关系,辨别并保障其救济利益,以摒弃“与第三人签订有效租赁合同”的行使前提,完善“规避行为”的认定,后置“同等条件”的作用效果,排除“出租给近亲属”的阻却事由等为切入点,展开规范含义之研讨,助益民法典的司法适用。

关 键 词:商事租赁 优先承租权 民法典 民商合一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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