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犯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被告人供述:界定、范围与性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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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亦峰 周云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年第4期78-84,共7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2021年四川省社科重点项目(SC21A010)。

摘  要:“如实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诚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在单一犯罪中不存在任何疑义的概念,当其适用语境转移到认罪认罚中的共犯共同被告人时,便存在解释空间。认罪认罚中共犯共同被告人的如实供述具有特殊性,即其供述内容不仅涉及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时还超过这一范围的限制;此外,共犯共同被告人供述的证据性质的界定亦存在很大的争论。对共犯共同被告如实供述的范围,其不仅包括被告人自己的犯罪事实,还应包括其他共犯罪行为人及其犯罪事实;而至于如实供述的证据性质,应将其界定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不应将其认定为证人证言。

关 键 词:认罪认罚 如实供述 证据性质 犯罪事实 证人证言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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