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教而诛”和西周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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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震云[1] 吴晓波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中文系 [2]不详

出  处:《清风》2021年第17期56-56,共1页

摘  要:成语“不教而诛”,现代词典普遍解释为不超文告就处死,指事先不教育人,一犯错误就加以惩罚。笔者认为,将“教”理解为事发前的教育或警告,这其实并不妥当。“不教而诛”出自《荀子·富国》:“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征”荀子倡导德主刑辅,强调“教”的重要价值。这里的“教”其实指收教,是西周制定的礼法制度。对于已经违法的人,保障他们的权益,集中进行教化,教育好的允许回归社会,不予处罚。只有那些屡教不改的才实施刑罚。

关 键 词:德主刑辅 不予处罚 礼法制度 教而不诛 荀子 回归社会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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