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履行一定期限即算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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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观法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江淮法治》2021年第17期56-56,共1页

摘  要:导读之声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并未采用书面方式,而是采用默示的方式。那么,什么样的默示变更是有效的呢?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故事聚焦汤某原是某公司销售部经理,因连续2个月未能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任务,公司就决定将他调整到售后服务部任经理,月工资减少1000元,并给他发送电子邮件说明了调岗降薪事宜,汤某对此既未回复邮件也未提出异议,并于接到电子邮件的第三天赴任售后服务部经理。

关 键 词:变更合同 劳动合同 默示 书面形式 民法典 销售部经理 电子邮件 书面方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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