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折衷说——阶层论视域下“准主体”的教义学证成  被引量:3

Compromise Theory of Criminal Subject Status of Stro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a Doctrinal Proof of "Quasi Subje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tratum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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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子实 Zhou Zishi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21年第8期99-105,共7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大数据时代下违法犯罪记录制度一体化建构研究”(20CFX035)。

摘  要:关于强人工智能能否成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学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对立观点。肯定说在自由意志、刑罚根据等哲学层面面临巨大阻碍,同时观点本身存在诸多的矛盾与缺陷,立场过于激进。否定说虽然依托于传统的哲学大厦而占据优势,但是在面对强人工智能时代产生的教义学疑难时却力有不逮,这突出体现在对正当化事由、共同犯罪等特殊案件的定性与评价中。克服双方缺陷的解决路径是折衷说,它以否定说为基本立场,功利性地接受肯定说的部分主张。具体方案是,以对"人"的形式化解释作为基础,运用刑法教义学中的阶层论,认定强人工智能为特殊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在不法中肯定其行为主体地位,但在罪责中否定其责任主体地位。这种"准主体"拟制的优点在于:一方面,否认责任主体地位,可以逾越在刑法哲学上须证成"自由意志"的阻碍,将"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理解为保安处分而非刑罚,体现出强人工智能与自然人的本质区别;另一方面,承认行为主体地位,可以在教义学层面经受住正当防卫与共同犯罪等特殊问题的检验,在强人工智能时代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权利、更准确地评价自然人的犯罪行为。

关 键 词:强人工智能 教义学 阶层论 正当防卫 共同犯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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