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担保从属性的贯彻与适用  被引量:8

Implemen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Collateral Subordination in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Guarantee System in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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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明哲 Cao Mingzhe

机构地区:[1]海南大学法学院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1年第9期83-95,共1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在规则设计上多坚守担保从属性。在移转从属性与抗辩从属性方面,实现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规则的统一。担保成立从属性方面,明确担保物权受托持有情形下的权利主体;明确反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本担保人的求偿权,反担保合同并不从属于本担保合同。严格贯彻效力从属性,排除效力从属性的约定无效;修正"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下担保人的责任类型。范围从属性方面,基于担保责任本质上系担保人替债务人承担责任的理念,将担保责任的范围限制在主债务范围之内,债务人破产时担保债务同时停止计息;最高额担保的"最高额"原则采"债权最高额说"。基于对借新还旧秩序予以尊重的政策考量,对消灭从属性有所变通;主债权罹于诉讼时效,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担保物权,担保人可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不适用《民法典》第419条。

关 键 词:反担保 债券 最高额抵押 借新还旧 破产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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