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监督者、吹哨者真正发出独立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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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凯[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

出  处:《董事会》2021年第8期30-33,共4页DIRECTORS & BOARDS

摘  要: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2005年《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要设置独立董事。2013年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作出了相同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股东或经营者没有直接重要的业务关联,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判断,是公司的外源性监督者和中小股东的吹哨者。至今,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历经二十年风雨兼程,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体系。

关 键 词:独立董事 中国证监会 业务关联 监督者 中小股东 独立判断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新《公司法》 

分 类 号:F27[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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