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纳税争议司法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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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鹏[1]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年第4期102-106,共5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2015年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我国纳税争议的司法救济机制。根据该救济机制,若纳税人想寻求权利救济必须受“双重前置”规则的限制——“清偿前置”和“复议前置”。该规则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税收、减缓法院的诉讼压力有着重要作用;但就权利保障而言却阻碍了纳税人积极、自由的寻求权利救济。因此,在对“双重前置”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可行性进行分析之基础上,可采取确立权利保护和税收法定原则、改革税务复议机关,增设独立的税务复议委员会以及增强审判专业性,建立税务行政巡回法庭等方式,以重塑我国纳税争议司法救济机制。

关 键 词:纳税争议 司法救济机制 存在问题 可行性 重塑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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