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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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美琦 

机构地区:[1]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

出  处:《西部学刊》2021年第20期81-83,共3页Journal of Western

摘  要:基于党和国家长效、稳定的发展需求,相关部门通过设立监察委员会,将原有检察机关的部分调查、留置、立案等职能转移到专业部门,在监察案件调查方面形成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两法并立的局面。现行《监察法》与原有刑事诉讼法律相关条款存在一定差异性,需要从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三个层面强化制度衔接。新时期,推进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衔接已经成为政府加快监察体系改革步伐的必经之路。两法衔接问题主要在于监察法中留置措施与强制执行工作的衔接、立案程序与实行的衔接、调查程序的衔接等。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合理衔接的保障对策包括:(一)有别侦查,正确认识调查权与侦查权的关系;(二)对接公诉,保证监察程序与公诉程序的有序对接;(三)服务审判,确保审判权执行的严密性与独立性。

关 键 词:调查程序 留置措施 职能管辖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2.1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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