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劳凯声[1,2] 马怀德[3,4,5] 姚金菊 周文娟[8] 翟刚学 Lao Kaisheng;Ma Huaide;Yao Jinju;Zhou Wenjuan;Zhai Gangxue
机构地区:[1]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会 [2]首都师范大学,北京100089 [3]中国法学会 [4]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 [5]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6]中外教育法研究中心(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北外基地) [7]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8]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9]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北京100032
出 处:《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1-15,共15页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北京教育法治基地-北外基地项目、北京外国语大学基本科研业务经费支持项目“行政国际合作法律机制研究”以及承担教育部人工智能助推教师队伍建设试点项目之协同育人云教研共同体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2019年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青年专项(D)“立法视角下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案例研究”(GYD2019003)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教育不仅包括学校教育,还包括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其中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注重家庭教育既是继承我国优良传统的需要,也是遵循教育本质、解决当前教育问题的要求。2021年1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以下简称《家庭教育法(草案)》),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家庭教育纳入法治轨道,既需集思广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又需执法有序、司法协同、全民守法,明确规定家庭教育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职责权限,以法治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协同发展,统筹协调不同主体各自履责,建设教育强国。为此,本刊特邀教育学界和法学界部分专家就家庭教育立法中有关重要的争议问题开展讨论,形成本专谈。2021年8月17日至20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继续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名称由“家庭教育法”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本栏目的几篇文章也为此贡献了学术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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