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无人提货下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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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尹红花 

机构地区:[1]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出  处:《中国远洋海运》2021年第9期80-82,共3页Maritime China

摘  要: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一直是集装箱班轮运输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如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球各大港口拥堵现象日益严重,收货人经营状况的不确定性也明显增加,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再次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结合一起判例,分析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承运人向契约托运人主张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损失的法律依据。

关 键 词:目的港无人提货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集装箱班轮运输 责任主体 收货人 契约托运人 不确定性 法律依据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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