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衔接——从院庭长岗位职能出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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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静 夏明玥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28期60-65,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法院院长、庭长(本文中的“院庭长”,除特殊指明外,指法院负责全面工作的院长、主管审判业务的副院长,审判业务部门庭长、副庭长)兼具法官和领导干部的双重身份,既要行使审判职能,还要行使与其领导职务相适应的管理职能,因此,其选任需同时符合法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选任条例》)的规定。在选任法院领导干部时,需要根据不同层级领导岗位对审判和管理两种能力的不同要求程度,在兼顾法官法和《选任条例》要求的基础上,有所侧重,做到以事择人、人岗相适。如不能准确把握不同岗位对审判和管理能力要求的区别,则难以做好法官法和《选任条例》的有效衔接。

关 键 词:法官法 法院院长 审判职能 岗位职能 领导职务 审判业务 选任 有效衔接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D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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