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骗取贷款罪“欺骗手段”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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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明楷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21年第39期54-56,共3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贷款用途是金融机构特别关心的事项。这是因为,金融机构必然关心贷款能否收回,贷款用途不仅是判断贷款能否收回的-个重要资料,而且是影响贷款风险的重要因素。一些借款人之所以最终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就是因为虚构贷款用途(客观上表现为事后改变贷款用途)。

关 键 词:贷款用途 金融机构 贷款本息 欺骗手段 借款人 骗取贷款罪 贷款风险 引进资金 

分 类 号:F8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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