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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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龚伦 

机构地区:[1]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21年第10期52-54,共3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随着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电子产品特别是智能化电子工具已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微博客等社交方式及各种应用软件已成为人们日常交往或记录各种活动情况的主要工具。这些交往或活动记录的电子信息不可避免地反映到民事诉讼中,并可以作为普遍的证据形式。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举证责任 日常交往 电子工具 电子信息 即时通信 信息技术 电子产品 

分 类 号:D92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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