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刘素民[1,2]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哲学系 [2]华侨大学阿奎那与中世纪思想研究中心
出 处:《哲学门》2006年第2期145-154,共10页Beida Journal of Philosophy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中世纪意志自由的神圣与世俗之境”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20060390377)。
摘 要:社会秩序和谐的内在核心要素本质上体现为一种自然法理念,它深刻地体现为一种个体本性意义上的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和谐关系。人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和谐的实质是道德化的利益关系。“公平正义”、“自由的秩序”和“道德化的利益关系”从哲学基础、存在状态、实质要求等侧面揭示了“和谐”的本质内涵,它不仅外在地体现出社会秩序整体超越性的意义,更在深层次上反映出个体心灵在社会秩序化、和谐化进程中的德性诉求———个体德性只有居于生存论的向度从而获得“近神之居”的支持时,才能在世俗伦理生活中达到道德超越,从而建立起道德化的利益关系。宗教通过提供个体生命意义的解释参与整个社会秩序伦理性意义的资源共建,其当代价值体现在宗教伦理中人与神、人与人、人与社会等关系的各个层次。宗教道德直指和谐社会伦理正当性的基础,宗教因此而成为解读与破译“和谐社会”的重要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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