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问题所蕴涵的哲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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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英瑾[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哲学系

出  处:《哲学门》2006年第2期222-243,共22页Beida Journal of Philosophy

基  金:复旦大学文科科研处的金苗基金项目“对于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转型问题的研究”的资助。

摘  要:长久以来,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反主观观念论”立场一直被简单地解读为对于公共语言游戏规则的优先性的强调,而“公共语言游戏规则”又习惯性地被理解为“只能在一定的语言共同体内起效的经验规则”。在笔者看来,这种对于后期维氏哲学的“唯社会学诠释”忽略了后期维氏与主观观念论传统在内在思路上的传承关系,并由此错误地将前者对于后者的反驳庸俗化为一种“外在的反驳”。通过对于维氏转型期中神秘的“现象学”阶段的简要回顾,本文试图指出:无论是维氏在其“现象学”阶段中流露出来的对于先天语法规则的兴趣,还是他对于“现象”自身不同于物理世界之特质的强调,都在其后期哲学中得到了保留;而维氏之所以在1929年深秋以后对作为一个主观观念论体系的“现象学”开始感到绝望了,也并不是因为他对于“现象”的兴趣的衰减,而恰恰是因为他发现了:“现象”自身的特质非但不可能通过一种特殊的“现象学语言”而得到刻画,而且还会因此而被歪曲。从这个意义上说,维氏对于“现象学”的扬弃与他对于“现象学”的建立走的是同一条道路。

关 键 词:主观观念论 唯社会学诠释 现象学 语法 

分 类 号:G63[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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