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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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报》2021年第4期42-44,共3页

摘  要:为依法惩治窝藏、包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现就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一)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的;(二)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关 键 词:刑事案件 定罪处罚 窝藏罪 犯罪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包庇 最高人民检察院 通讯工具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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