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分子”们的站位思考——浅谈刑法共同犯罪主体类型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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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佀同方 

机构地区:[1]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 [2]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出  处:《人民法治》2021年第21期25-27,共3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施行后,历经十一次修正,更趋科学化、规范化。刑法总则第二章第三节对共同犯罪主体类型的划分,一直沿用“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五分法”;第四节对单位犯罪则沿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两分法”。但在分则条文和修正案、司法解释中,均出现了“积极参加的”“多次参加的”等十种犯罪主体类型新表述。

关 键 词:直接责任人员 首要分子 单位犯罪 刑法总则 共同犯罪主体 胁从犯 教唆犯 五分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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