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例外之例外中议付银行的“善意”认定——以东亚银行上海分行与江苏普华有限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为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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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怡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  处:《对外经贸实务》2021年第11期70-73,共4页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摘  要:随着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的反复发酵,国际贸易形势变得异常复杂严峻,而信用证由于其以银行信用为担保的优势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跨境贸易中作为首选支付方式。信用证交易量的增加给银行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特别是一些商人利用信用证"独立付款"的纯单据性特点,进行非法欺诈活动,不仅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信用证中涉及的相关银行特别是已经"善意兑付"的议付行带来了极大的风险,议付行如何在信用证欺诈中适用欺诈例外之例外规定变得尤为重要。本文从东亚银行上海分行与江苏普华有限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案进行分析,以东亚银行此次败诉作为警示,从外贸实务和法律角度解释议付行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的情形,开证行的承兑电文为何不能使议付行规避审单责任,以及银行在作为"善意第三方"时需要从哪些方面做好风险防范,审慎处理相关业务。

关 键 词:信用证 信用证欺诈例外之例外 议付行 善意 

分 类 号:F740.4[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D997.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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