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案件争议化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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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斌 

机构地区:[1]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224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20期9-10,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人民检察院办理未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的行政赔偿监督案件,依据行政委托关系确定行政机关为赔偿责任主体的,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法定补偿和赔偿标准幅度内达成和解。对于疑难复杂行政争议,应当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凝聚化解行政争议合力。

关 键 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行政赔偿 一体化协作 促成和解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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