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可诉性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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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蓉[1] 

机构地区:[1]天津行政学院法学部,天津300190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1年第33期163-165,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定性问题是目前法学界的真空地带,法院受理案件不畅使得司法救济也因之无法实现。事故调查报告结果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与依据,而司法救济直接影响的是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性权益,这种权利救济不能与传统"无救济即无权利"法律原则背道而驰。为建立一种基本的法治秩序,国家应将公民的一系列基本权利确立在宪法和法律之中,同时也必须为各种各样的权利提供相应的救济手段,以使权利获得法律强有力的保护。

关 键 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救济权利 可诉性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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