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沙一世界——有关冤案的若干随想  

A World in A Sand:Consideration about Unjust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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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烁[1] Guo Shuo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清华法治论衡》2008年第1期129-141,共13页

摘  要:谁的声音能抵达秋之子夜长久喧响掩盖我们横陈于地上的骸骨——秋已来临没有丝毫的宽恕和温情:秋已来临——海子《秋(外三首)》东汉王充在《论衡》一书中给“冤”字下了个定义:“无过而受罪,世谓之冤。”谈及冤案,在有意无意之间,我们听到最多的就是那句“无法避免”——以此句始或以此句终。这确是事实,可每次提及,似乎总是心有不甘。尤其当我们阅读了诸如杜培武案、李化伟案、佘祥林案等等“中国式冤案”之后就更是如此:即便是在现有条件下,这许多悲剧的绝大部分也本都可以避免。而与所谓法律制度的漏洞、科技装备的落后大抵无关。在现有更多情况下,“无法避免”之类只不过是我们推脱责任的障眼法而已。于是有了若干想法,拿出一晒。随想之一:证而无据的证据“证而无据”,这是笔者在翻阅了若干冤案记录之后发明的一个名词。只能根据证据定案,这其中包括了在证据确实充分情况下的有罪判决以及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情况下的无罪释放——这本是通识性的规则。但是在琳琅满目的各个冤案的背后,我们会发现,据以定案的所谓证据,似乎并不是我们心目中证据的模样。判决采其为证,然实无所据,谓之“证而无据”。佘祥林与某女子的特殊关系、杜培武一案中两位死者分别是其妻子和同学、李化伟身上的血迹,甚至通过秘密调查获悉陈国清“近来情绪反常,郁闷不乐”——都可以成为案情重大突破的线索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这确实够让人“郁闷”的了。也就是说,诸如证据和证据线索的混用,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不分,一直到把屈打成招的口供当做最终定案的依据,冤案中“证而无据”的证据,林林总总、不一而足。一沙一世界对此,法国大律师勒内·弗洛里奥在《错案》一书中有过精彩的描述:“被告强调自己无

关 键 词:证据确实充分 无罪释放 有罪判决 事实真相 间接证据 性欲旺盛 《论衡》 直接证据 

分 类 号:D925.2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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