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叶锦花 Ye Jinhua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史学研究中心,广东珠海519087
出 处:《学术研究》2021年第11期122-137,共16页Academic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冷门“绝学”和国别史等研究专项基金项目“明代盐政运作与东南海疆经略调适”(19VJX03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明初至清前期,福建盐场管理有属地管理和垂直管理两种体制,属地管理又有有无在地盐政机构设置之别。洪武二至二十四年,因盐场建设是国家重构地方统治秩序的一部分,又因朱元璋坚持“以良民治理良民”的理念,故盐场不设在地专管机构,场务由州县兼管。随着国家确立地方统治秩序、开中法推行,为更好控制食盐资源,洪武二十五年国家在盐场设盐课司,并逐渐形成户部通过盐政机构垂直管理盐场的体制。明中叶,场课改折、国家征收定额盐税,场务简化,民灶二役合并征发的观念逐渐被统治者接受,天启六年至康熙四十一年,福建灶户为降低赋役负担,地方官府为更好征收盐课,共同促成各场盐课司废除、场务归县管的属地管理制建立。雍正朝以降,福建推行与市场挂钩的盐税制,开始重视盐场产出管理,促成场员添设,形成场员协助州县处理场务的属地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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