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哲学中的“归责问题”及其解决——以两种意义的意志自律概念为基础  被引量:4

“The Imputability Problem” in Kant’s Philosophy and Its Solution--Based on Two Conceptions of Aut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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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学源 Hu Xueyuan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出  处:《世界哲学》2021年第6期109-119,共11页World Philosophy

基  金: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康德自由理论中的归责问题新解”(项目编号:19YBQ01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从康德作为自律的自由概念出发,一些批评者引出了“不道德的行为是不自由的、因而不可归责”这个康德哲学中的“归责问题”。以往为康德辩护的研究者大多试图运用意志自由与任意自由的区分、强调任意的自由选择,说明违背道德法则的不道德的行为是人的任意自由选择的结果,以解决这个“归责问题”。然而,这种策略是成问题的,意志自律才是合理解决“归责问题”的关键。通过对康德哲学中两种意义的意志自律概念——客观自律与主观自律——的区分,“归责问题”可以得到更合理的解决:一个没有实现主观自律、做出了不道德行为的人,其意志仍然处于道德法则之下、受道德法则的支配,仍然是客观上自律的。他本来应当也能够按照道德法则的要求而行动,因而他仍然是自由的,其不道德的行为可以归责于他。

关 键 词:“归责问题” 归责 自律 自由 康德 

分 类 号:B516.31[哲学宗教—外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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