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主体不适格情形下劳动保障执法若干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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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傅琼 

机构地区:[1]北京市朝阳区人社局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1年第11期36-39,共4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一般情形下,劳动关系既是劳动保障执法的边界标志,也是社会保险关系构建的逻辑起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具备三大要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认定劳动关系的三大要件中,第一要件是主体条件,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具备相应资格:第二要件在学理上称为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第三款在学理上称为组织从属性。

关 键 词:劳动规章制度 社会保险关系 用人单位 主体条件 要件 主体不适格 从属性 主体资格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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