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性质澄清与规则修补——从督促程序制度效能不足切入  被引量:2

Clarification of Nature of the Supervisory Process and Revision of the Rules-Taking the Inadequate Effectiveness of the Supervisory Procedure System as the Starting 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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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龙乙方 Long Yifang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21年第5期17-29,共13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湖南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分离模式下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研究”(19YBQ004)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司法解释对督促程序定性模糊是督促程序制度效能低下的根源。为提高督促程序适用率,首先应澄清督促程序既不是非讼程序,也不是诉讼程序,而与略式程序具有较高适配性。在此基础上,应当以略式程序法理修补督促程序规则。如应从宽解释“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可以适用财产保全、债务人异议只有构成实质性争议时才能终结督促程序,且理应为督促程序配备救济机制。

关 键 词:督促程序 略式程序 程序相称原理 支付令异议 最低限度程序保障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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