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和“经消费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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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涛[1] 张子路 

机构地区:[1]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质量万里行》2021年第11期62-65,共4页

摘  要:无理由退货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其正当性来源于保护消费者在交易中免受经营者的意志控制,恢复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平等地位的理念。因此,除法律明确规定之情形外,该权利不可通过合意排除。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还受到经消费者确认要件的限制。在司法审判中,对该要件的理解尚存在分歧。格式条款提供方对提示注意义务的履行程度,对于判断该要件的成就具有确定意义。

关 键 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无理由退货权 司法审判 保护消费者 意志控制 法定权利 平等地位 要件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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