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资基数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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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艳 

机构地区:[1]成都市郫都区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四川劳动保障》2021年第9期24-24,共1页

摘  要:案情简介尚某于2020年8月5日起到四川某建筑公司从事钢筋工工作,公司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2020年8月21日,尚某在公司安装钢筋时不慎受伤。2020年10月30日,成都市人社局对尚某所受之伤认定为工伤。2021年3月26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尚某的伤情评定为伤残九级。2021年5月19日,公司收到尚某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书。为维护合法权益,尚某于2021年5月26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9630元(成都市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6963元/月×10个月)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公司辩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2019年统筹地区上年度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关 键 词:工伤保险待遇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能力鉴定 工资标准 工资基数 钢筋工 伤情评定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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