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申部门办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案件论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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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景川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100041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21期37-41,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办案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但没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临时居所,从而在指定的居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措施执行方式。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控申部门应当对本院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的决定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要依法积极开展该项新增业务,及时受理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提出的控告或者举报,加强和改进办理工作,切实纠正司法实务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刑事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控申部门 检察监督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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