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审计监管:后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时代的选择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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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海霞[1] 陈春晖 

机构地区:[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注册会计师》2021年第12期113-118,共6页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摘  要:2020年12月美国通过的《外国公司问责法》(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进一步加大了对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的审查力度,该法不仅规定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要接受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PCAOB)的审查,还规定了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承担额外的披露义务,包括提交董事会中的共产党员姓名,审查公司章程中是否包含中国共产党党章的内容等。《外国公司问责法》将美国证券法的标准和要求扩大适用至外国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母国,将PCAOB审查扩大适用到域外,并针对性地限制了我国上市公司在美国上市的方式和途径,同时对我国开展跨境监管合作提出了新挑战。

关 键 词:会计师事务所 我国上市公司 问责 披露义务 PCAOB 公司章程 跨境监管合作 时代的选择 

分 类 号:F239.4[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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