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公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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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闻 沈宇明 

机构地区:[1]上海市临港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21年第11期64-65,共2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中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通过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现已废止)和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初步建立起来。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中介促成交易的过程中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可以同步在政府不动产登记部门实时进行网上备案,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和便捷性已经大幅提高,加上中国公证制度不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因此公证人在建筑物专有部分买卖领域中的业务近年来呈现逐渐萎缩的态势。但与此同时,《民法典》中对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的规定,仍然为公证参与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留下了可供探索的空间。

关 键 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民法典》 不动产交易 公证制度 物权变动 公示方式 不动产登记 专有部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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