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玉:日本《强制执行法》之财产开示程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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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隽 陈哲 

机构地区:[1]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湖北赤壁437399

出  处:《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21年第6期29-35,共7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摘  要: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报告其财产范围有助于执行工作的高效进行。日本《强制执行法》设置财产开示程序来查明债务人可供执行之财产,能有效地明确债务人财产之范围。其中,财产开示义务人到庭陈述和申请人可向开示义务人发问等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切实保障利益相关人的权益。与日本财产开示制度相比,我国“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存在指导原则不明确、程序启动主体不恰当以及申请人程序参与权难以保障等诸多问题,导致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查明。因此,可在借鉴日本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便于执行和申请人权益有限兼顾被执行人权益原则,进而基于上述原则完善“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启动程序和该程序中听证过程的相关制度。

关 键 词:财产开示 开示义务人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听证制度 被执行人权力保障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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