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与罪数认定——以走私犯罪案件中洗钱罪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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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扈小刚 姜聪 

机构地区:[1]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250000 [2]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250099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22期24-27,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洗钱罪犯罪对象的认定需要结合上游犯罪的具体罪名、侵犯法益以及事后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区分。伪报价格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所得应以走私偷逃税额为限。违禁品走私、绕关型走私,犯罪所得应以走私货物认定。对于上游犯罪过程中实施的掩饰、隐瞒行为,上游犯罪既遂后的自然延伸行为及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不宜认定自洗钱犯罪并数罪并罚。

关 键 词:洗钱罪 犯罪所得 罪数认定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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