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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江淮法治》2021年第23期7-7,共1页

摘  要:保障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医保权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保障了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医保权益,明确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并按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关 键 词:暂行办法 流动人员 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 职工医保 重复参保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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