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应付之日”的确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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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咸亮 

机构地区:[1]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 [2]中国计量大学 [3]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仲裁中心 [4]安徽省招标投标专家库 [5]深圳市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研究会

出  处:《项目管理评论》2021年第6期34-37,共4页Project Management Review

摘  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演变2002年6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下称"最高院优先权批复")正式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该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关 键 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人 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 工程竣工 批复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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