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说明义务法律功能的局限与拓展--后悔权的立法补充与适用  

The Limitation and Expansion of the Legal Function of the Insurer's Obligation of Explanation--The Legislative Supplement and Application of the Right to Reg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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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芝慧 黄中显[1] LV Zhi-Hui;HUANG Zhong-Xian

机构地区:[1]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6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年第6期9-15,共7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保险人说明义务有力规制了格式合同中产生的当事人信息失衡问题,但在立法上仍有完善发展的空间。保险人说明义务以“免除保险人责任”作为标准,区分了“一般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目前违反保险人“一般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在我国未作规定。针对这一立法空白,分析保险人说明义务后果缺失对其功能的影响,通过明确保险人说明义务法律后果补充的现实需求,辨析后悔权的立法基础、法律效果和作用功能,总结保险人说明义务引入后悔权作为法律后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结合后悔权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特性,合理讨论后悔权如何作为保险人说明义务功能的补充和拓展,进而分析后悔权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立法协调与衔接。

关 键 词:保险人说明义务 法律功能 后悔权 冷静期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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