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警察出庭作证主体地位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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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成林 

机构地区:[1]广西警察学院,广西南宁530029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年第6期117-121,共5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2021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2021KY0882)。

摘  要:警察出庭作证,对于促进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诉讼模式的转变具有重要实践意义,是推进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要基础。我国立法尚未明确警察出庭“说明情况”时的主体地位,在刑事诉讼中出庭警察的身份地位应当属于证人,性质是职务证人,诉讼地位是控方证人。我国证人回避规定与警察证人身份不存在理论冲突,警察证人有别于实体证明中普通证人的特殊证人。

关 键 词:警察出庭作证 主体地位 证人身份 证人回避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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