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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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月华 

机构地区:[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出  处:《公民与法(综合版)》2021年第11期30-31,共2页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是否可诉,应根据生效裁判确定的履行义务是否特定、具体有所区分。如果生效裁判确定的履行义务是特定的、具体的,行政机关完全按照生效裁判的内容作出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如果生效裁判确定的履行义务给行政机关留有裁量余地,行政机关履行时则须按照判决要求,结合实际条件,运用独立的行政裁量权作出履行行为,此种履行行为则应具有可诉性。我们以下面的案例来分析。

关 键 词:履行义务 生效裁判 行政裁量权 可诉性 裁量余地 履行行为 人民法院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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