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诉讼特别代表人制度的司法困境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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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雪纯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中国证券期货》2021年第4期78-85,共8页Securities & Futures of China

基  金: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新《证券法》下证券欺诈民事诉讼机制研究(2020-4-013)。

摘  要:2020年3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正式实施,借鉴美国集团诉讼"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加入诉讼程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群体诉讼纠纷难题,由公益机构投服中心作为特别代表人参与诉讼避免滥诉的同时更倾向于对投资者的保护。但是特别代表人制度仍存在司法适用上的困境,如诉讼前置程序客观阻碍当事人行使权利;在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后投服中心才能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投服中心体量有限,难以支撑庞大数量诉讼等。针对上述问题,应当对前置程序适用情形进行重新考量;投服中心可以提前介入普通代表人诉讼;逐步扩大代表人机构数量、鼓励律师参与诉讼,通过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使特别代表人制度真正成为解决证券群体纠纷的"一剂良药"。

关 键 词:证券欺诈 特别代表人 投服中心 群体纠纷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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