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老有所住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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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忠敏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人民政坛》2021年第12期32-32,共1页People's Political Scene

摘  要:【案情】黄某与其丈夫老陈育有两子,老陈与儿子大陈、小陈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原房屋(老陈单位公房)回迁后由大陈、小陈共同出资购买并共有产权,二老可居住至过世,二老日后因病痛或生活困难的经济支出等由大陈、小陈共同承担。老陈过世后,黄某享有前述房改房的购买资格,并在数年后与大陈、小陈另行订立《房产分割协议书》(以下简称“分割协议”)对前述协议予以追认,后大陈、小陈依据分割协议共同出资购买房改房,房产登记于黄某名下,但未办理后续产权变更手续。

关 键 词:房产分割 书面协议 共有产权 房改房 房产登记 居住权 追认 法律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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