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审“新的证据”立案审查标准的若干思考  被引量:1

Several Thoughts on Casing Filing Review Standards of“New Evidence”in Re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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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齐素[1,2] 李玉林 张乐[1,2] Qi Su;Li Yulin;Zhang Le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1期87-91,103,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近年来,人民法院因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而受理的申请再审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关于再审新证据的规定相对原则,对已超过6个月申请再审期限的能否立案,各地法院把握尺度不尽统一,成为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如果标准过宽,将影响到司法裁判的既判力,损害被申请人一方的合法利益;标准过于苛刻,则有以程序审查代替实体审理之嫌.

关 键 词:立案审查 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 民事诉讼法 既判力 程序审查 司法裁判 民诉法解释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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