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担保财产执行程序的规范化  

On Standardization of Enforcement Procedures of Guaranteed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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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柯建兴 Ke Jianxing

机构地区:[1]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1期98-103,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担保财产是执行义务人重要的责任财产。虽然民事强制执行的大部分规定都适用于担保财产执行,但其仍有诸多程序规范问题亟需解决,对此,需依强制执行法基础理论和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担保财产执行的特殊性予以解决。首先,在担保财产执行启动阶段需要论证时效体系的完整性,即执行时效期限不能短于诉讼时效的3年期限;还需要论证执行管辖的原则,即为解决数字质效的实践困境,应以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为原则。其次,在担保财产查控阶段,需秉持比例原则,分别以必要性原则审查超标的额执行行为、以合适性原则审查限制消费措施的适当性。最后,在担保财产变价处置阶段,针对民法典有关居住权制度和抵押物转让的新规,要以均衡性原则衡量抵押权与居住权的对抗限度,并继续沿用“剩余主义+消灭主义”的拍卖模式.

关 键 词:担保财产 时效期限 比例原则 必要性原则 民法典 诉讼时效 义务人 居住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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